李明哲被判处「剥夺政治权利」的笑话
逻辑学上有一个著名的古代希腊诡辩家的推论:「你所没有丧失的,就是你仍然有的。是不是?」「当然。」「你没有丧失角,所以你有角。」 早两年在大陆网页看到这样一段:「饭局碰一法官,忍不住问他:『经常看到判决书说谁谁判刑几年,剥夺政治权利几年,是啥意思?』他解释道:『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还有言论、出版、结社、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的权利。』我说:『法官,你本人有这些权利吗?』法官想了想说:『我也没有。』」 古希腊诡辩家是把「丧失」一词混淆了前后不同的概念,前一个「没有丧失」是指我们原来拥有的东西,后一个「没有丧失」是指我们从来没拥有过的东西。 中共国的法院判决常用的「剥夺政治权利」,却是一种名有实无的东西,所讲的政治权利,在宪法上都有,但在现实上是都没有。判决他人「剥夺政治权利」的法官连自己的政治权利也被剥夺了。 台湾非政府组织工作者李明哲,遭中共国羁押逾半年,被湖南法院以「颠覆国家政权罪」罪名判刑5年,剥夺政治权利2年。 台湾和海外不少论者都认为,李明哲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,在大陆本来就没有政治权利,「剥夺政治权利两年」显得莫名其妙。但即使他是大陆公民,即使他拥有宪法赋予的「政治权利」,「剥夺政治权利」也等于说「剥夺你有角的权利」一样荒谬,因为政治权利与角,都同样属于实际上原来就没有的东西。 中共提出李明哲的「罪证」,是他在社交媒体发表攻击中国社会制度的言论,在大陆期间参与讨论中共政权的活动,毁谤和攻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。「攻击」「毁谤」都是看不见、摸不到的意图判断词,所列证据只是言论和集会,而没有颠覆行动。在法治社会,发表批评国家社会制度的言论,是正常不过的事,否则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著作也不可能出版,也就不会催生中国共产党啦。 不过中共国自有「头上有角」的逻辑。尽管李明哲的所为,都属于中国宪法所列的公民政治权利,但国台办发言人在记者会上说:「李明哲所作所为是否危害大陆的安全与稳定,应该由大陆法律判定,而不是由台湾当局和一些政治组织的主观偏见判定。」 大陆法律就是由一个没有政治权利的法官,去作出「剥夺政治权利」判决的法律,就是你没有丧失角,因此你头上有角的法律。 中共把12月4日定为「宪法日」,昨天中联办的甚么部长还说要建议香港把这一天定为公众假期。但就在宪法日的昨天,大陆有人把宪法第35条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」打进大陆的搜寻网站,所得到的是:「抱歉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本吧暂不开放」。有甚么法律可以凌驾宪法,也许头上有角的人才知道。哀哉,香港的公众假期也沦陷了。 来源:苹果日报 / 李怡
Read More